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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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同意,在县市场监督管理或民政部门登记,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艺术表演类以及与文化艺术相关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I。从事文化艺术校外培训不在机构类别标准的不实行准入制度,暂不适用甲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二、设立原则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发展美育教育,坚持教育公益属性,以文化人。三、举办者条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相应条件。(一)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二)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四)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五)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办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3、、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四、机构名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干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一)名称一般表述为甲地县XX乡(镇)XX艺术培训中心”、“甲地县XX乡(镇)XX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明确至具体培训项目,如舞蹈培训、美术培训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本细则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符合要求的,可以沿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更名。五、注册资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5万元人民币。六、场地设施文化艺术类校
4、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易爆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在场地建设方面,原建筑主体必须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果场地装修必须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再提供房屋产权材料,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在场地建设方面,原建筑主体必须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果场地装修必须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
5、5层,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三)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实训工位设置充足。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1、音乐和语言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相应的教学设施。2、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满足培训需求,地面应铺设专用地胶(
6、或者专业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3、美术类培训教室应具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或采用高显色性光源,避免眩光。(四)申请设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1、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2、应通过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培训人员人身意外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3、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也不得提供或变相食宿服务。4、应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且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七、组织建设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机构性质、规模,人数等建立决策机构
7、、监督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八、从业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执行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二)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虬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o(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根据办学规模增大而增加;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
8、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四)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各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五)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九、培训活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使用和公示“办学审核同意书”、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照,按照证照所确定的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培训)场所等事项开展培训活动,证照需要延期的,需按照规定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有效期延续申请、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和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办学审核同意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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