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安全红线”问题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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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梯幡局文件乌铁安(2017)319号关于重新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安全红线”问题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控股合资公司:为深入贯彻路局“一手抓当前、一手抓长远”的安全管理思路,持续推进强基达标,切实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各专业系统“安全红线”内容,结合路局实际,重新修订了乌鲁木齐铁路局“安全红线”问题管理办法。望全局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抓好落实。乌鲁木齐铁路局2017年5月19日乌鲁木齐铁路局安全红线问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总公司客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各专业系统“安全红线”和乌鲁木齐铁路局安全管理规定,按照盯住问题、严格管理的要求,以坚决的态度、强有力的措施,根治隐患整治
2、不彻底、专业管理不到位、“两违”惩治不得力、行车基本规章不落实等顽疾,确保路局运输生产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路局“安全红线”问题界定:违反安全生产的基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危及高铁、动车、旅客列车和旅客人身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的行为;尚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但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履职行为或作业过程。“安全红线”既是安全管理的“底线”,又是违章违纪行为的“高压线”。第三条“安全红线”问题须实施闭环管理。发生、发现“安全红线”问题后,要深入分析原因,查找管理因素和问题源头,制定有效的问题整改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第四条规范路局“安全红线”问题管理。全局执
3、行“安全红线”问题统一标准和条款。局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制定超出或突破本文范围的“安全红线”问题和条款;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安全红线”问题标准,明确违章违纪的具体行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并同级党、工、团组织,包含局机关各处部室、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局直属单位、局属生产单位和辅助单位、局属非运输企业、建设系统各单位、各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路局受托管理的铁路企业比照执行本办法。第二章“安全红线”问题范围第六条以下问题,界定为“安全红线”问题。一、公共部分(一)基础管理1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2 .与行车关联的作业人员酒后上岗或在
4、作业中打牌、饮酒、赌博、睡觉、擅自脱岗。3 .制定与上级基本规章制度相抵触,或宽于总公司、路局基本规章制度的“土规定”。4 .国家(交通部,安监、质监总局及人力资源部等)规定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代复审)或职业资格证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等相关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和业务技能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未达到国家、总公司持证上岗要求,不具备任职资格上岗作业的。5 .铁路从业人员利用工作和职务通过列车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二)运输安全生产和行车组织6 .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工7 .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调度命令未导致后果。8
5、.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放行列车或冒险放行动车、客车。9 .不具备上线条件或者存在严重故障的动车组、客车和机车车辆编入列车使用;或动车组、客车定检过期上线使用。10 .擅自关闭、人为破坏动车组、机车及接触网作业车、轨检车等自轮运转设备的三项行车安全装备;违章解锁监控装置或擅自隔离列控车载设备。11 .动车组、旅客列车开车前,各关联作业人员未进行旅客乘降、上水、行包装卸作业情况联控。12 .动车组、旅客列车使用非常制动、手制动机制动或客列尾装置风压异常后,未联控和确认车辆状态。13 .未对停留机车、车辆、车列、列车采取防溜、防护措施。14 .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好安全防护上道施工(含维修,下同)或
6、作业;或未登记停用行车设施设备,在区间和车站线路上违章作业、施工及处理故障。15 .铁路机车、车辆、供电、工务、电务生产、装用不符合总公司许可或颁发资质证的关键件、重要件产品。16 .动车组、机车、客货车辆制动机故障及走行部故障,电力机车受电弓损坏等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未进行有效处理盲目带车。17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性事件等突发情况未启动应急处置预案。18 .非正常停车后不按规定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19 .降级处置安全信息;或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有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三)人身安全与特种设备20 .严重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高危行为
7、(钻车或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抢越;未设防护在道心、钢轨、枕木头行走、坐卧休息或在机车车辆底部、端部躲避风雨;钻车,攀爬车顶、扒乘机车和车辆、以车代步和飞乘飞降;未设置安全防护或者驻站防护员未履职和发挥作用;雷电时在室外设备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上水时侵入邻线或将水管向接触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21 .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未办理审批。22 .铁路建筑限界内作业、设备操作中使用手机(按规定处理故障、事故和通报行车安全信息除外)。23 .线路上作业,本线及邻线来车时,人员和机具未按规定下道避车。24 .在电气化区段各项作业未满足与带电体安全距离要求;未落实停电验电制度、未确认停送电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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