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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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促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区教育系统、卫健系统及各街道办事处)在编制外聘用的人员。按目前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作性质,主要分为专项招聘编外人员和一般编外人员,其中:专项招聘是指区直有关部门因专项工作需要,招聘下派到各街道办事处的编外人员,如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
2、、城市管理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司法协理员、统计员、养老协理员、基层工会专干、残疾人联络员等;一般编外人员是指除专项招聘以外的其他编外人员(不包括保洁、安保等其他购买性服务人员)。二、符合基本条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身体健康,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三、遵循总量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招聘编外人员,确有明文规定和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先批后用”的原则进行招聘。(一)编制限额内编外用工申请用人单位
3、填写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审批表(见附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委编办确认该单位当前编制使用情况,再送区财政局审核,最后报区人社局审批。(二)编制限额外编外用工申请1 .编制限额外用工新增: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外需聘用编外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用工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流程办理聘用手续。2 .编制限额外用工调整:在原有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过的编制限额外用工计划内调整聘用编外人员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流程办理聘用手续。(三)专项工作编外用工申请根据省、市、区关于专项工作统一招聘任务的规定,实行单列管理。由用人单位提出专项工作编外用工
4、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流程办理聘用手续。编外人员离职的,需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新聘编外人员应重新按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四、规范聘用程序(一)区直各单位应对原有编外人员进行全面梳理,对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长期工作表现不好或无法胜任工作岗位等情况的编外人员,按规定予以清退。现有编外人员数量超出编制限额的,属于非工作需要的,应予以清退;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的,实行“只出不进、逐步消化”。用人单位在新招聘(录)编制内工作人员前,应先清退至少同等数量的编制限额外编外人员;未清退的,组织、人社部门不予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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