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特色民宿及乡村酒店建设发展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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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特色民宿及乡村酒店建设发展暂行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促进林城旅游业的发展,进一步鼓励林城民宿经济的发展,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民宿及乡村酒店建设发展暂行管理办法,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民宿经济发展,大力践行乡村振兴战略,提升乡村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旅游条例土地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条例、乡村旅游促进条例、乡村酒店基本要求和评价特色民宿评定办法(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色民宿和乡村酒店是指在域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建设、修缮或改造,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
2、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文化与生活方式等服务的处所。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特色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15间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乡村酒店应有16间以上客房且建筑面积超过800平方米。第四条特色民宿和乡村酒店建设和发展坚持“符合规划、先批后建、体现特色、注重品质”原则,推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开办民宿和酒店应以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目的,严禁以开办民宿和酒店之名开发房地产。第二章开办条件及退出机制第五条申报开办特色民宿和乡村酒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开办的特色民宿和乡村酒店须符合、村有关城乡建设、乡村旅游发展的规划要求,饮用水源二级
3、保护区内和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控民宿发展,房屋产权清晰,有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适用证明。(二)有特色民宿和乡村酒店的设计方案(含建筑设计、室内装修设计、室外景观设计等)。用自有宅基地发展民宿的,经镇农民建房例会正式通过建房申请后,报镇项目规划例会审批民宿方案;用国有土地或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发展乡村酒店的,经土地招拍挂后经县项目例会审批民宿方案,严格按方案实施。(三)投资强度要求新建民宿投资额除以房间数,单个客房投资额需在40万元以上(以上投资额不含土地摘牌、土地流转等费用)。(四)投资保证金。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建设用地经营乡村酒店的,在签订投资协议后需缴纳项目投资保证金至镇政府,保证金于土地招拍挂程
4、序结束后予以返还50%,如因投资人自身原因放弃摘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酒店开业经营后返还剩余50%o通过自有住宅或者现有房屋改造民宿的,经特色民宿方案评审例会评审通过后,符合条件的签署民宿经营承诺书并缴纳5万元营业保证金至所在村委,在民宿开业经营后返还保证金。第六条退出机制。利用自有宅基地开办民宿未开展经营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对证照停止年审或吊销。利用国有土地和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开办民宿和乡村酒店的,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将上报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与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存在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证照
5、停止年审或吊销。第三章设计要求第六条民宿和酒店设计需要符合以下要求:(一)风貌要求:房屋建筑风貌应符合规范建房的管控标准和要求,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福特的文化主体和建筑风格。利用自有宅基地发展民宿的,要求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牢固,持有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建筑楼层不超过3层,层高不超过12米,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楼层(砖木或木结构)不超过2层;联批联建不得超过3户。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经营性土地发展乡村酒店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有关规定参数要求建设。(二)环保要求: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已具备纳管条件的区域,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粪便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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