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暂行规定.docx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暂行规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切实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深入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健康长远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全县公办和民办全日制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四条
2、县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和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第五条凡进行住宅开发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均有按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承担住宅开发项目应承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费用的义务。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县教育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好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予以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
3、修改和变更。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和变更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教育局共同组织规划的修改和变更,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局应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各镇街应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纳入镇街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全县人口数量、分布以及交通、安全、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与全县城镇总体规划在实施年限上保持一致,并随其同步修改和更新。制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生均占地面积标准。现有中小
4、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具备扩建条件的应通过扩建达到规定标准;因条件限制无法扩建的,应逐步缩小办学规模,使其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划要求建设(含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定。县城规划区学校建设应根据县政府批准后的布局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选址,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布点位置及数量。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校园建设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第九条全县进行新区开发、住宅区新建、旧城改造等,应当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IOOO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建幼
5、儿园;规划建设7000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2万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建初中;规划建设6万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配建高中学校。规划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居民住宅小区按每户平均3.5人测算人口数,入园幼儿、小学生、初中生数按千人指标分别为35人、70人、35人测算,幼儿园、小学、初中班数按平均班额30人、45人、50人计算。第十条合理确定全县农村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第三章用地保障第十一条纳入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
6、划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教育用地。凡居民小区配建的幼儿园经合法程序转成公办园的,其用地可视同教育用地。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出让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园)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系集体性质土地的应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停止办学(园)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已纳入专项规划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接收,继续作为教育用地,未纳入专项规划的应优先用于教育。第十二条
7、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依法对现有教育用地和建筑物进行地界勘验测绘、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用地,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在办理临时建设相关手续时,县自然资源局应征求县教育局意见,并按合同约定拆除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教育用地用途。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小学校 幼儿园 规划 建设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