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述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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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论述题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看似要求很高,但1979-1996年间公诉案件捕诉率超过100%o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将逮捕证据要件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立法部门的解释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主要犯罪事实条件过于严格,在短期内无法查清,特别是对疑难、复杂案件很难做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Q)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由此,证
2、据要件其实是指有犯罪嫌疑,但检察机关依然以构成犯罪为标准来把握。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证据要件的错误理解有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第86条第2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其中增加的第三项意味着检察机关仍然以已有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为标准。这源于检察系统误读逮捕的程序措施性质,一直强调捕得准,且要诉得出定得住,而不能接受捕后不起诉或者判无罪,因为这会影响业绩考核,且需承担错捕的国家赔偿责任以及道义责任。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7
3、9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Q)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该款对社会危险性要件的细化,旨在列明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为检察机关提供指引。然而,2013年以来才甫诉率的下降速度变化并不明显,这表明立法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要件的细化收效甚微。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81条新增第2款:批准或者决
4、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该款构成对第1款社会危险性规定的补充,不过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实践价值极其有限。有学者即指出,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因素对适用逮捕措施的影响非常有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阶段,有观点则认为,该款实质上仍是法典中列举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其新增似乎缺乏规范意义,没有必要。请就以上材料,谈谈逮捕模式的完善方向。参考答案一、逮捕条件的修正我国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逮捕条款均有涉及。1996年,修正了逮捕的证据要件,即将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
5、罪事实。2012年,细化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即必要性要件,确立了准诉讼化审查程序模式,创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2018年,仅于逮捕条件一条中增加一款社会危险性考量因素的内容。然而,法定的逮捕条件似乎未能发挥预期的限制逮捕适用的功能。按照法律规定在适用逮捕条件时,应当坚持以下四点:第一,证据要件是指有犯罪嫌疑,而非以嫌疑人有罪为判断标准,具备证据要件并非作出有罪认定。第二,刑罚要件是指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须达到极大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否则不符合比例原则。第三,社会危险性要件必须获得独立审查与证据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形必须有事实根据即有证据予以证明,而不能等同于主观猜测、怀疑的抽象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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