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建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经理负责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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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型建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经理负责制极力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最基本的领导制度。所谓经理负责制,就是在企业建立以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由经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领导制度。一、实行经理负责制的意义(1) 解决了党组织和行政的分工问题。明确杂企业以经理为中心建立生产经营指挥中心,经理是行政系统的最高领导,党委不再参与行政事务工作,主要起政治领导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2) 形成了高度统一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在现代大工生产条件下,分工协作越来越复杂,一项工程的建造往往要经过若干道工序,使用多种材料、工具、机械,由众多的人协调劳动才能完成,必须建立统一指挥的系统。(3) 解决了
2、权责统一问题。权责相统一,是科学管理的基本准则。谁拥有一定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谁承担了一定责任,就应拥有相应的权力。实行经理负责制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经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又赋予经理相应的经营管理权限。(4)明确了企业法人代表的地位。企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谁来对这个经济实体的经营效果负责,会来代表这个经济实体履行法律责任,是企业能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正常运行的重要问题。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成了企业法人的当然代表,担负了对企业经营效果和法人地位负责的重任。二、建筑施工企业经理的产生建筑施工企业经理有以下几种产生方式:(1) 政
3、府主管部门委任。既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向企业委派经理(委任前应广泛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2)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即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公开招聘。(3)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即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理。三、建筑施工企业经理的免职建筑施工企业经理的免职有以下几种方式:(1)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经理,由委任机关免职,但免职前应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2)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招聘的经理,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后,由招聘机关免职。(3)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经理,在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4) 建筑施工企业经理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经理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可行使下列职权:(1)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计划。(2) 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3) 提请政府主管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 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 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6) 依法奖罚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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