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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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9)26号)精神,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港区全面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政策意见。一、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一)加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港区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或由高校院所单独建立的
2、各级研发和检测机构,当年研发设备投资额50万元以上,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并开展服务的,按照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予以支持。(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国内知名孵化器在港区设立孵化器(加速器)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综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
3、励。在上级对相应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开展年度绩效考评中,对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考评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嘉兴市科技孵化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科技孵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二、加强创新主体培育(三)实施科技企业“倍增”计划。对新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
4、奖励;对市外新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五年内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不列入D类。规上工业企业无研发费用投入的,对当年度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在A类和B类的,给予下降一档。(四)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提升企业研发能力(五)推
5、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100O万元及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增幅达到15%以上的,对企业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六)加强企业研发能力建设。对承担省级以上“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符合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攻关项目并列入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农业科技园区、创新综合体等创新载体,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重大专项。(七)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
6、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配套支持,对其在建设期内申报立项的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每年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1配套,连续支持三年。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Ll配套支持,对其在建设期内申报立项的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1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创新企业研究院,按嘉兴市有关创新企业研究院相关政策执行。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农业企业研发中心、市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
7、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外设立研发机构,在沪杭创新要素集聚区新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市级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工作站每年15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如同一院士专家工作站柔性引进2名及以上院士的,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按每名院士15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工作站工作经费补助。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八)支持加快成果转化。对符合港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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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全面 推进 科技 创新 推动 质量 发展 若干政策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