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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川科规(2024)1号),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政策体系,打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改革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模式,扩大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完善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机制,激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2、,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建设成渝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产学研创”融合发展示范区。到2025年,基本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全面构建权责清晰、有效激励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制度体系,加快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有力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遂宁经验做法。二、创新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充分赋予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对职务科技成果建立有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台账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资产确认、分割确权、使用和处置等管理方式
3、。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不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清单,由科研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单列管理。(二)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相关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清产核资及退出的决策程序,明确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职责和监管机制等,一般情况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严防违规违纪违法风险、资产损失风险。(三)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国有资产管理。科研单位可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等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增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和破产清算等处置以及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区别于利用货币资
4、金和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三、扩大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四)扩大职务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科研单位对其持有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备案管理程序。将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研单位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通过签署委托授权书、赋权转化风险责任承诺书等方式,赋予完成人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
5、决定权和自主权。(五)扩大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处置自主权。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以知识产权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鼓励科研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10%资金作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原创科技成果的中试熟化、孵化和转化。(六)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对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
6、职领导,依规探索开展科技成果持股改革。对正职领导给予股权奖励的,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四、完善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机制(七)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的成果转化模式。鼓励科研单位探索形式多样的成果赋权模式,以有利于推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已有明确转让或合作企业的成果,可采取即时赋权,即在与企业签署转化协议的同时对科研人员进行赋权;对已有成果暂无转让或合作企业的,可先协议赋权,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对接企业,寻找市场;对企业有需求但暂无成果供给的,可采取预约赋权,提前明确将来成果产出时给予科研人员的权属比例。(八)允许横
7、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纳入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范围,相关资产处置事项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支持科研单位探索科研人员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或成立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与所在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形式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科研人员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转化的,科研人员可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向科研人员倾斜。(九)支持企业投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创投+孵化”模式,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孵
8、化器设立天使基金,引导风投机构、创投机构投资入股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成果、中试研发项目。鼓励国有创投机构和创投团队跟投在遂转化的中试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鼓励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实施“同股不同权”,保障科研人员表决权,保护科研人员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国有企业科技成果开展中试熟化的研发投入,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视同利润加回。五、培育壮大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十)建设全链条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支持科研单位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孵化基地,形成“实验室+中试机构+孵化器”的全链条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体系。对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的,优先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参与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
9、示范机构或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十一)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科研单位培育建设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引导技术转移机构主动对接市场,根据企业需求开展成果筛选,有序组织单位技术供给与企业需求对接。科研单位可从成果转化收益留存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和团队(含技术转移机构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从事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经理人根据约定,可从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持有一定比例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作为报酬。鼓励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人员(包括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以现金出资入股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二)建设高
10、水平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支持科研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引进、聘用或联合第三方机构培养高水平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根据绩效采取灵活的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完善的技术经纪人培训体系,组建成果营销、知识产权与法律、政策与融资等复合型导师队伍,定期开展成果转化知识、技能培训。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建设产教融合基地,培养高层次技术经纪人才。支持科研单位拓宽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职称评定通道,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教师可纳入教学科研型或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相关类别参加职称评审,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自然科学系列参加职称评审。六、保障措施(十三)强化组织保障。科技、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以及
11、科研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跟踪督导、监测评估,及时完善配套政策,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研单位要成立由资产管理、科研、财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制定完善相应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十四)强化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遵循成果转化客观规律,给予成果所有权人适当风险容忍度,健全合规尽职免予问责和相关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确保将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落到实处。科研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不承担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十五)强化宣传推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管理、财务等问题进行宣传辅导。加强对典型案例、创新做法、实施成效、成功经验等的跟踪、收集、提炼,对较为成熟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应用,全面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本实施方案中的科研单位是指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的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动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