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护理院的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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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护理院的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养老护理院。第三条本单位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七路与龙苑路与交汇口56号。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资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土地及其地上建筑)举办,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社会资金。第七条本单位由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和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共同举办。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第九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十条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理事会会议作为决策形式。第十一条本院坚持公益性服务方向,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托底保障职能,遵循和康复养老护理一体化”的理念,借鉴和引入国内外先进的养老管理体系、护理和康复技术、人才培养和发展的成功模式和经验,为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和其他失能、半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护理服务,承担养老服务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人才培养、品
3、牌推广和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辐射带动等职能。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保障养老公共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本市老年人提供赡养照顾、介护康复、医疗与临终护理等服务;本市养老护理技术标准制定及宣传推广;全市养老护理培训示教;养老服务应急保障。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在中共深圳市民政局党组领导下成立深圳市养老护理院党支部,党组织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重视和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单位运营管理,发挥把方向、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紧密联系群众,深
4、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开展工作,发挥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协调各种关系,化解矛盾,担负起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的责任,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第十四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一)加强党组织建谢口党组织对本单位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三
5、)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四)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等在本单位得到贯彻执行;(五)党章党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第十五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二)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六条举办
6、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一)会同主管部门提名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二)监督本单位重大工作决策规范;(三)监督本单位运营管理工作;(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第四章管理层第十八条本单位的
7、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九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一)决策机构职责:审定本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审定本单位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和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财务等基本管理制度、运营管理目标、绩效评估结果等事项;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或增补理事;确定本单位院长遴选机制及薪酬、考核奖励办法,组织遴选委员会,任免由理事长提名的院长;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撤销的规定及部门负责人任免的方案,决定由理事长或院长提名的副院长、财务总监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审议本单位工资总额方案;审定本单位的人员招聘
8、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岗位竞聘(聘任)及岗位管理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及按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原则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审定本单位的薪酬分配方案;听取、审议院长为核心的管理团队的工作报告,并对院长工作绩效进行检查和考评;对本单位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理事会认为需由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二)产生方式、任期: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由举办单位分别提名推荐4名理事候选人,市民政局和理事会遴选聘任的院长为当然理事;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辞职。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三)议事规则:理事会设理事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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