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意见.docx
《关于新时代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新时代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意见.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关于新时代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意见为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工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及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纳入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项目工业物业所有权的分割和转让。(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复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参照园区标准化项目实施项目招商“双审查”机制,即对拟招引入驻企业、单位面积厂房及配套设施拟售(租)价格
2、先经由投资运营主体审核确认后,再报各园区指挥部或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业态类别、投入产出预期、厂房及配套设施售(租)价格进行复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本意见规定申请工业物业分割和分割转移登记。二、申请条件(一)已取得出让工业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二)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且建筑符合结构安全性和消防安全要求(通过简化政策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不动产权证应取得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合格报告);(三)不存在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指标情形;(四)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分割或分割转让的除外;(五)
3、无查封、无抵押(经抵押权人同意除外)等限制权利的情形;(六)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不得分割、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七)采取国有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需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集体出让工业用地的还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对宗地上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或转让,但集体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产权分割和转让不需再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形除外。三、登记要求(一)分割登记要求1 .产权人可选择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将工业功能的建筑产权(不含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
4、线封闭的空间,分割单元每层的最小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登记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再次分割;2 .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功能建筑产权以幢、层、间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允许分割、分割转让的配套用房面积占项目全部配套用房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分割、分割转让的工业功能建筑面积占工业功能总建筑面积比例;3 .分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属共同共有,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注明所占份额的分摊土地面积;4 .电梯、楼梯、过道、公用设施等共有部分,产权人应在权籍调查成果中标注“共有”字样,并计算出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5、;5 .产权人自留的工业功能建筑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面积占分割前确权登记的工业功能建筑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面积比例均不得低于40%(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除外),且应一并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对于符合分期实施竣工验收的项目,分割前需完成建设各分期项目的40%(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建成部分建筑面积应优先分割登记为自留部分,超出自留比例部分和后续分期建设的工业物业可按规定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登记和分割转移登记;6 .市自然资源局确定分割方案后,方案同步抄报市住建局。(二)转移登记要求1 .已按规定办理完毕分割登记;2 .受让方应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3 .转让行为经所在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时代 工业 物业 分割 转让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