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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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本细则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有关建设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公路、交通运输、城管等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除外。(三)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散工程,是指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及活动,主要包括:1.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
2、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2 .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及各类管线施工等建设工程;3 .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4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5,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6 .限额以下的村民自建住宅建设活动;7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8 .其他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四)房屋市政类工程限额以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
3、0平方米)。其他行业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除依法依规应予以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外,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本县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细则实施监管。(五)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细则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六)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应当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
4、控。(七)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乡镇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二、首要责任(一)建设单位在小散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二)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首要责任:1.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9 .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以下简
5、称“乡镇”)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并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项目所在醒目位置;10 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11 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施工措施;12 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13 属村民自建住宅的,实行带图审批制度,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编制,可选用各级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图集无结构施工图的
6、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个人)补充编制。村民自建住宅三层以上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禁止使用竹脚手架和木支撑;三层及以下的,应选择持有培训合格证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鼓励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14 小散工程完工后,及时向信息登记受理单位提交完工材料,申请完工登记;15 自觉接受、配合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指导,不得拒绝、阻碍。(三)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散工程进行管理。三、主体责任(一)承接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作业活动,确保安全。(二)承接
7、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指导,并依法落实下列要求:1.按要求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施工或者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或者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2 .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7号)确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送项目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属超过一定规模的,还应严格履行专家论证等程序;3 .涉及高
8、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电工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4 .挖掘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对地下燃气、电力、弱电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备设施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5 .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6 .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7 .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8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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