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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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压实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保持安全高压态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阳光集团所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对负有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如有与政府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情形,按较重处理意见执行。第四条对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的处理:发生一次1人事故,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免职,一年内不安排工作;发生一次2人事故,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撤职,两年内不安排工作;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撤职,终身不复职,降为M8。第五条对事故单位其
2、他责任人的处理:(一)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事故区队(车间)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应科室(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降级处分;给予负有技术管理责任的技术高级主管(副总工程师)降级处分;给予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副职就地免职,且免职人员一年之内不安排任何职务。(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给予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应科室(部门)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技术管理责任的技术高级主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副职撤职处分,且撤职人员两年之内不安排任何职务,两年期满后安排职务级别不得高于或等于原职务。(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
3、以上事故给予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副职撤职至普通管理人员,不再安排任何级别的职务,降为普通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第六条对二级子公司所属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一)所属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子公司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分管副职降级处分、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党政负责人警告处分。(二)所属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给予子公司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分管副职撤职处分、正职降级处分;给予子公司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党政负责人记过处分。(三)所属单位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子公司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
4、;给予子公司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子公司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四)所属单位年内累计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子公司党政负责人降级处分。(五)负有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的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给予相应处分。第七条对二级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事业部安全监管区域内直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予事业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正职记过处分;给予事业部分管副职警告处分;给予事业部党政负责人通报批评。二级子公司直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予二级子公司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责任科室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正职记过处分,部门分
5、管副职警告处分、正职通报批评。(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事业部安全监管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予事业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分管副职降级处分、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事业部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事业部党政负责人警告处分。二级子公司直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予二级子公司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责任科室分管副职降级处分、正职记大过处分,部门分管副职记过处分、正职警告处分。(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事业部安全监管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予事业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分管副职撤职、正职降级处分;给予事业部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给予事业部党政负责人记过处分。给予二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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