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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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项目部。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
2、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三、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进行。四、本办法表述的安全质量事故起数的统计时限以年度为单位。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及责任界定】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员和事故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事故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包括主管施工生产、技术、物资设备等系统的负责人,以及主管安全质量综合管理的负责人。二、责任认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进行,对较大事故必要时由公司安委
3、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企业内部调查,按照“实事求是、企业从严”的原则、依据事故直接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不良影响情况进行内部事故责任认定;或参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结案批复文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三、责任追究时限: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故须立即进行;1起及以上一般事故依据结案批复文件或由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适时进行。公司对发生较大事故的项目部责任追究批复文件原则上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2个月内完成,并及时报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安委会应及时对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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