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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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征询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推动行政处罚“简案快处”,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适应简易程序进行当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上级部门对适用简易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2、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靠,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难以否认,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判断,没有进一步调查取证必要;(二)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能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能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当事人。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裁量。从轻行政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罚种、罚款数额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减轻行政处罚后实际处罚的罚种、罚款数额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凡法律、法规、规
3、章规定需要计算违法(非法)所得或违法(非法)经营额以确定罚款数额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第五条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处理。已经适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第六条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根据案件查办的实际情况,可以制作现场笔录。第八条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
4、笔录。第九条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其拒不改正才能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且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第十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载明机构代码、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部门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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