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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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民(2024)2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民政局反映。珠海市民政局2024年1月1日珠海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心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便民、精准和高效的要求,坚持线上线下办理相结合,推行全程网上办理,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第四条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高龄老人津贴。实际年龄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五条高龄老人津贴按照老年人的实际年龄,分为以下3个发放档次标准:(一)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二)90-99周岁老年人
3、,每人每月发放300元。(三)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功能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80-89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老人津贴由其户籍所在区(功能区)财政承担,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老人津贴由市财政承担。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供数据共享技术支撑,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第七条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指
4、导、管理监督和信访投诉等相关工作,镇(街道)应当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动态管理和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村(社区)应当协助镇(街道)做好本辖区内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八条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事务依托珠海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智慧养老平台”)开展。第九条高龄老人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金融账户。第十条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方式:(一)户籍老年人年满80周岁前一个月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二)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也可通过“粤省事”或市智慧
5、养老平台进行线上申请。(三)户籍老年人可委托他人协助办理,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申请提供上门办理服务。第十一条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11月分别完成对本辖区高龄老人津贴领取对象的资格认证,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指导镇(街道)安排村(社区)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视频查看等形式进行资格认证。镇(街道)将居住地在本市以外的领取对象纳入“特殊名录清单”,按季度采取多种方式完成“特殊名录清单”领取对象100%探访。第三章高龄老人津贴审核和发放第十二条高龄老人津贴自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待遇。(一)村(社区)受理。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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