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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融资行为,保证资金供给,确保资金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融资管理要求第三条资产财务部是融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测算集团公司资金需求,制订融资计划,统一授信管理,集中筹措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第四条各单位落实集团公司融资管理要求,负责本单位融资管理,编制本单位融资计划,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对外办理融资业务第五条各单位根据资金余额、到期债务和经营收支编制资金预算,明确资金需求,编制年度融资计划
2、。资产财务部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融资计划,经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提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决议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年度发行债券计划报市国资委审批。超年度融资计划参照上述程序办理。第六条各单位月底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编制次月间接融资计划,财务公司测算次月可用的信贷额度,资产财务部汇总各单位次月融资计划和财务公司次月可用的信贷额度,报分管财务副总和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第七条融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方可办理。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外部金融机构授信和重大债务融资实行统一管理。资产财务部是授信融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综合授信筹划和整体融
3、资计划,统一融资调度。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办理金融机构授信和其他银行中间业务。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类企业不受此限制。第九条集团公司对财务公司同业授信实行备案管理,季末将授信情况以书面形式提报资产财务部。第十条资产财务部就年度融资计划内的银行授信报集团分管财务副总和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计划外的需经集团公司党委会砒究、董事会批准后办理。第四章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融资主要包括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权益融资主要包括股票融资等方式;债务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融资租赁等方式。第十二条子公司吸收投资参照投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履行内部决策程
4、序后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报市国资委批复后,上市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履行股票融资决策程序后办理。第十四条财务公司存在可用信贷额度时,各单位应优先使用财务公司贷款资金。第十五条年度融资计划内各单位有单项间接融资需求时,不涉及集团公司担保的,融资单位履行内部决策后向资产财务部提出申请,报集团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审批,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备;年度融资计划外的单项间接融资方案经集团资产财务部、分管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党委会审批。涉及担保的,按照担保决策程序办理。第十六条年度融资计划内集团公司有间接融资需求时,不涉及担保的,资产财务部报集团分管财务副总和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涉及各
5、单位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按照担保决策程序办理。第十七条各单位开展融资业务,应对融资所需资料逐一检查,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第十八条各单位发行债券应根据各金融机构承销能力、承销费率高低、放款能力等情况选择承销商。第十九条各单位筹集的资金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理财、股票、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第二十条各单位应确保筹集资金的安全性,资产财务部监督各单位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工作。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借款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的归还情况,并月底报送资产财务部电子版借款台账。第二十二条各融资单位根据借款台账,做好计提利息支出、支付利息和到期债务偿还工作。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各融资单位应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融资方式及期限等。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定期与金融机构就贷款余额情况进行函证,并保存留档。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无法正常还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及时与金融机构签订展期还款协议,签订协议前应经集团资产财务部、分管财务副总、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第二十六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对外融资的,根据集团公司违反财会管理制度处罚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和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