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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完成高等学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颁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在校学生。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教学和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2、。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学生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其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各种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被取消;造成
3、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处分至决定之日起,由学务部档案室封装至受处分学生档案内,并向学生发放处分进档告知函;在校期间,未满足条件解除处分者,处分决定书将在毕业后随学生档案转寄至相关人事管理部门,所致后果自行负责。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二次向所在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或负责人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
4、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放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其工作表现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学习经历证明,学校不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返程路费自理。第九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聊天记录、影
5、像截图资料等。(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保证书、检讨书等。(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四)证人签名的证言。(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第十条给予学生处分的职权和程序:(一)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和处分建议,送学务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学校发文通报。(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有义务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的种类、依据、期
6、限和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四)处分决定告知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或校内张榜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五)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和广州市教育局备案。第十一条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
7、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三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以内。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以内。第十五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
8、档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四)违纪再犯者。(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者。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过失违纪的。(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五)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第二章分则第十八条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邪
9、教、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组织同乡会,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同乡会性质的组织,从事或策划聚餐、联谊、球赛等集体非法活动。(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
10、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六)在学校传播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有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行为。第十九条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被司法机关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行政拘留、行政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
11、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1、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3、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4、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5、以“劝架”或说理
12、为名,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6、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7、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从重处分。(二)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案值200元(不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案值200元以上不满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案值500元以上不满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案值800元以上不满IooO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
13、予开除学籍处分。2、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3、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4、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件财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5、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6、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区分责任,进行处理。(三)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14、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3、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4、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五)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或其它不健康的文字、图象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2、组织或参与收看淫秽传播制品,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制作、
15、传播或隐匿拒交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有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使用、私臧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5、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九)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者,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对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按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无故旷课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