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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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工作,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
2、总体目标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各乡镇(街道)应主动作为,积极推进未利用地开发、残次林地开发、废弃园地开发、旧宅基地及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旱地改造水田等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全县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补平衡要求,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二、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一)严格补充耕地计划管理1 .明确主体,摸清底数。各乡镇(街道)是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负总责。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建立乡镇级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编制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提出每年度补充耕地计划。2 .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3、县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补充耕地潜力及年度各类建设(含违法)占用耕地情况,下达各乡镇(街道)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各乡镇(街道)要把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3 .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各乡镇(街道)要科学安排建设时序,分批开工建设,有序开展,明确各阶段时间节点。在每年4月20日前完成当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属开发项目的在4月30日前完成县级批复,属复垦项目的在5月31日前完成省级复核批复,批复后必须在5日内动工,原则上5个月内竣工验收。各乡镇(街道)应在6月15日前完成当年度下达任务的30%,9月15日前完成60%,11月15日前完
4、成100%。严禁出现违背自然规律反季节种植作物(如在农历七月后种水稻等)等弄虚作假行为。(二)精准实施,严格管控。1 .地块要求:实施地块坡度须在三调坡度图上小于25度,且不在一级饮水资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和生态自然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可复垦开发图斑。2 .分类实施:旧宅基地复垦是指对农村低效利用的空心村、危旧房和其附属物等建设用地进行整治而新增耕地。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是指在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中,对具备复垦为耕地条件的地块,通过工程措施加以整治而新增耕地。可用于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
5、任人,或责任人已灭失;二是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三是根据上一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为采矿用地,包括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地、残次林地、低效园地等进行整治而新增耕地。旱地改造成水田项目是对现有的旱地进行保水层夯实、田坎加固、灌排水设施建设等,使其达到水田标准,有效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形成稳定的生产能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通过田面平整、小圻拼大圻来减少田坎面积并结合周边零星非耕地整治而新增耕地。3 .实施主体:上述补充耕地项目由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原则上实行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
6、施工监理制、资金乡镇级报账制、竣工决算审计制等基本管理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1)19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政策引导、农民自愿、以奖促建、先建后奖”办法,涉及未利用地开发、残次林地开发、废弃园地开发、旧宅基地及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也可由乡镇(街道)直接委托项目所在村(居)委员会依法组织本村村民自行实施。4 .实施原则:项目实施应遵循自愿、合法、有偿原则,需保护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5 .实施流程:项目选址、编制方案、申报批准、工程实施、组织验收、后续耕作管
7、护等。(1)项目选址。乡镇(街道)及村(居)委员会从本级的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中选择当年度拟实施地块,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委托资质为丙级以上(含丙级)测绘单位测绘地形。(2)编制方案。地形测绘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委托具备水利行业(灌溉排涝)或农林行业全行业或农林行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生态工程)设计资质,且等级为丙级以上(含丙级)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组织申报材料。旧村复垦项目乡镇(街道)及村(居)委员会应与村民签订真实有效协议,协议须由村(居)委员会经办人员及主任签名,再经乡镇(街道)经办人、分管领导及包村领导共同审核签字。涉及乡镇、村、村民小组公产,应出具相关证明。乡镇(街
8、道)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拆旧补偿标准;拆旧面积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及房屋所有权人共同丈量、确认、登记、造册。项目区内原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村(居)委员会负责收回,并登记造册交付给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手续。(3)申报批准。实施方案由乡镇(街道)申报请示,经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审核并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复垦项目还需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呈报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审核,再报省自然资源厅核定增减挂钩指标。(4)工程实施。乡镇(街道)应全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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