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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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XX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在我县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及其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第三条XX县水利局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是XX县水利局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
2、管理。质量监督站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站的监督。第五条XX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XX县水利局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
3、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到质量监督站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工程开工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与质量保证体系资料等,并签订质量监督书。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期为签订质量监督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组)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及时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
4、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并将项目划分情况书面报送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质量监督站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项目划分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第十一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确需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划分报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确认。第十二条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加强对管辖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站在质量监督过程中,主要对以下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复核设计、施工、监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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