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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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列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一)制定全县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
2、设专项规划等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规划;(三)制定全县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及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细则。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编制、人事、财务等事项,县政府听取阶段性工作汇报、督查考核情况汇报等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
3、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选择最佳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主动接受监督;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合法合规。第六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程序。第七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研究提出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审议,并请示县委同意
4、后,纳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每年向社会集中公布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八条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先由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专题研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策承办单位专题研究前,应当履行各项前置程序。第九条县政府对决策事项研究通过后,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向县委请示报告后按程序印发。第十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
5、,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县政府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主动接受县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第十二条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实施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时,应当同时书面报告县政府备案。县政府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责任管理,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决策承办单位、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监督。第二章目录管理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标准、决策承办单位等内容。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各乡镇
6、政府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研究提出本年度决策事项和标准,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司法局共同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拟定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请县政府研究审议,并请示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制定和研究公布一次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新增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具体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议,并请示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决策启动第十五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县长、副县长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县政府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或者乡镇
7、政府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具体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县长或者副县长批示后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经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后,认为符合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的,提请县政府启动决策程序。第十六条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县政府指
8、定。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制定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实施单位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定说明。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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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重大 行政 决策程序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