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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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全省深化共同缔造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共同缔造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积极发展基层民主,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推动村(居)民委员会“五个规范化”建设(
2、即组织体系、职能事务、阵地建设、自治机制、内部管理规范化),增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健全、职能事务明晰、服务阵地提升、自治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为深化共同缔造、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奠定坚实基础;到2024年底,全县基层群众自治体系更加完善、议事规则更加规范、监督机制更加健全,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层群众自治善治新格局基本形成。二、主要任务(一)规范组织体系1 .加强村(社区)治理组织体系建设。在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小组长一村民联户长(村民代表)的组织体系,在城市社区建立居民委
3、员会一居民小组长(网格长)一楼栋长的组织体系。依法选举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联户长、楼栋长等自治队伍建设。2 .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1)规范下属委员会组织架构。村民委员会一般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常住人口不足150户的村民委员会和常住人口不足500户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各下属委员会一般由39人组成,具体人选由村(居)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
4、讨论推选产生。(2)明确下属委员会工作职责。根据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分工和职能不同,分别确定相应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民间纠纷;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负责发动辖区群众协助党委、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和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宣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有关事项。各下属委员会工作职责和人员组成应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公开。(3)推进各下属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行。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各下属委员会职责分工、运
5、行规则、议事规则,建立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推进各下属委员会分别和上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警务室、卫生服务机构、小区业委会、村(社区)社会组织,以及驻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各下属委员会之间的工作联动。3 .规范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1)健全村(居)民会议制度。村(居)民会议由本村(社区)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组成,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经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授权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村(居)民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会议主要内容为:审议村(居
6、)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和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本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撤销或者变更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应当由本村(社区)18周岁以上村(居)民过半数或者本村(社区)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居)民会议所作决议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2)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居)民代表会议由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组成人员中村(居)民代表应当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
7、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人数一般在25-50人之间,居民代表和驻社区单位代表总人数一般在50-100人之间,具体人数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其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居)民代表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讨论决议村(居)民会议依法授权的事项,召开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3次以上不参加村(居)民代表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村(居)民代表应及时按照程序调整更换,村(居)民代表名单出现变更应及时向村(居)民公告。(3)健全村(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居
8、)民代表换届(补选)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代表联系户。因搬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与原联系户联系不便的,应按照就近联系原则,及时协商调整联系户,告知联系户村(居)民并公布。村(居)民代表要加强同所代表的村(居)民之间的交流沟通,每季度参加村(居)民代表会议前,应提前走访联系户村(居)民,征求其意见。村(居)民代表在会议表决时,必须依据大多数联系户村(居)民的意见,将会议决议及时反馈给联系户村(居)民,并做好有关解答、解释、宣传工作。4 .规范村(居)务监督机制。(1)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队伍建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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