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区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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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区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乐山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区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
2、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区政府可以根据前款的规定,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
3、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九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
4、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区政府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区级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条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5、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拟订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决策依据、经费预算、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实施单位、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拟定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研究论证,确保精准适用,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第十二条决策事项涉及区级部门、镇人民
6、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区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第二节公众参与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7、织。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第十四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反馈意见的渠道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五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
8、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十七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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