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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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一适用范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培育机构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应遵循本规范。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包括为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所开展的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线上学习、现场观摩、交流实践、指导服务、绩效评价、信息宣传、统计监测等内容。二、培育对象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服务等人员。以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为目标导向开展培育。经营管理型重点培养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带头人、农业产业领军人才(农业企业家)、创新创业带头人、农业经理人和乡村治理带头人。专业生产型重点培养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并直接
2、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高素质农业劳动者。技能服务型主要培养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农业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和乡村社会事业服务人员。此前参训过的学员可以在本年度继续参加不同类型、不同层级或知识更新类培育。从高素质农民优秀学员中选拔培育一批农民讲师。二、培育目标聚焦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人才需求,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加大农民教育培训力度。以农民为中心,整体提高科技文化素质,以服务产业、注重质量、适度竞争、创新发展为原则,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农村持续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四、培育管理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统筹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对各地进行
3、工作指导和绩效管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年度任务计划,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提质增效。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受科技教育司委托,开展信息统计、督导检查、质量监控和宣传推介,配合科技教育司加强培育体系、师资队伍、实训基地和教学资源建设,负责运营管理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质量效果评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探索完善培育制度,健全培育体系和师资队伍,强化培育质量管控和项目监管,指导市县落实培育实施方案,组织好本级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创设高素质农民发展支持政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对所在地区各类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及农民培育需求进行
4、摸底调查,择优使用培育机构,对培育实施过程监管和质量评价,开展信息管理和宣传,支持高素质农民全面发展。五、培育方案农业农村部制定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方案。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规范制定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方案或计划,包括培育对象、培育年限、培育目标、培育内容、培育形式、绩效管理、指导服务等内容。实施方案或计划应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教育培训的部署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围绕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任务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围绕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和农民实际需求做好组织设计。六、培育层级部、省、市、县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本级高素质农民培育。县级是高素质农民培育的主体,围绕县域乡村和产
5、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培育。市级和省级主要围绕区域产业布局需要和学员产业发展能力提升开展培育,开展本区域师资培育。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省级管理者培训和师资、学员示范性培育。七、培育模块建立模块化课程体系,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三类。综合素养课包括思想政治、农业通识、“三农”政策、涉农法规、文化素养等课程;专业技能课包括农业生产技术、绿色发展、农产品营销、农业经营管理、乡村治理、社会化服务等课程;能力拓展课由培育机构根据培育对象和培育目标自行设计。培育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集中或分时段开展培育。按照培育模块设计培训班课程学时,45分钟为1学时,每半天不超过4个学时。非应急性培训总学
6、时不低于24个学时,农业防灾减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应急性培训学时可不受此限制。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三类课程所占课时比例由培育机构自行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循立足产业需要、满足农民需求、培训高质高效的原则。(二)综合素养课学时不低于4个学时,必须包括当年中央1号文件、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和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内容。(S)专业技能课学时数不低于总学时数的60%。(四)经营管理型培育应设计适当比例线上学习学时,线上学习学时数不高于总学时数的30%(遇到疫情、灾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宜线下授课时,线上学习学时比例可适当提高),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育中线上学习学时数不做具体要求。(
7、五)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育中实习实训的学时数不低于总学时数的2/3。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第一课”,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为本级开展的培训班讲授第一课。八、培育机构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建立本级培育机构库,从库中指定或遴选培育机构承担培育任务。鼓励优质公益性培育机构连续稳定承担培育任务,优先选用承担上一年度培育任务并高质高效完成的培育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遴选培育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和年度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制定招标条件,招标条件应包括本条第三段有关要求,防止恶意竞价。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明确培育目标任务、任务完成期限、培育质量要求、跟踪指导服务要求、绩效目标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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