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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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通知X农(经综)函202459号)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2024年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目标是完成农业生产社会化全程托
2、管服务面积L5万亩,落实补助资金150万元,扶持一批规模化、专业化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通过项目的实施,不断提高生产托管覆盖小农户比例,不断扩大服务规模经营面积,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带动服务规模经营和农业绿色发展。二、项目实施内容(一)聚焦粮食作物和关键环节重点围绕水稻、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和果、茶、菜、菌等特色经济作物生产,选取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鼓励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服务,对水稻机插等薄弱环节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对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水稻机耕、机收等单一服务环节,降低补助比例或退出补助环节。将关键薄弱环节与较为成熟的其他环节结合在一起“捆绑”支持。
3、服务主体流转土地由本主体经营的不列入补助范围。(二)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要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要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在本地区重点支持推广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切实解决“种不了地”“种不好地”等问题。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组织作用和服务作用,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托管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擢荒地较多的地区,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
4、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三)择优遴选服务主体本项目所称的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公开择优选择我市域内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单环节数量不少于3家。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二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三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五是对开展服务农机具安装农业用
5、北斗终端的服务主体优先承接项目。(四)补助标准及方式1 .补助标准按照上级下达任务量、补助资金折算我市单季作物各环节补助总和不超过100元/亩。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量和我市社会化服务发展情况,确定农业生产托管各环节的比例为:机耕0.35.机种03机防0.1、机收0.25,折算服务补助标准(机耕35元/亩、机种30元/亩、机防10元/亩、机收25元/亩)。服务对象要以小农户为主,安排/侬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对接受服务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不超小农户补助标准的9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额上限(服务上限单
6、户不超500亩),防止政策垒大户。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且将不低于60%(原则上按60%)的补助款通过“一卡通”方式补给被服务农户。2 .补助方式服务主体必须向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附件1),经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社会化服务;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附件2)o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核定后的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对2024年1月1日起开展项目的服务主体和农户等服务对象进行补助。(五)补助程序1 .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附件3),并附服务合同,服务
7、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未体现准确面积的应补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4),及时提交乡镇(街道)。服务主体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2 .乡镇(街道)及时组织相关(财政、经管、农机、植保、农技)人员验收,验收后及时组织村级公示,负责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服务情况表、资金结算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村公示图片等上报市农业农村局。3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汇总服务面积,并进行分类抽查,对有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抽查比例控制在3%-5%,其他则按15%-20%进行,抽查环节可购买第三方服务。核查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市公开平台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后的补助资金结算表(附件5)报送市财政局。4 .市财政局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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