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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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浮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和奖励适用本办法。相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
2、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受理、核查、奖励闭环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85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4、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六)承担安全评
5、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七)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七条各级安委办接收的举报信息,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分送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受理核查。第二章举报受理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
6、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但未及时整治、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接受举报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所举报的内容及举报人身份。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
7、象、举报事项,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一)举报人的举报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已经整改完毕的;(四)举报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五)其他不予受理情况的。第三章举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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